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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文件

时间:2015-04-27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点击数:(1042)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教产[2006]11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高校校办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资源,调整校办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到校企改制与发展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

    2.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运营机制。通过理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高校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建立高校校办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明晰校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高校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4.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实现高校教学、科研与科技企业三者之间良性循环,促进教学、科研和高校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高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高校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工作。

    7.组织落实,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因校、因企制宜,对不同高校、不同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8.要妥善解决好高校、企业、企业员工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规范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9.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剥离,按照资产属性,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账目分开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0.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同级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校要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1.高校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和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高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12.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3.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投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高校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因工作需要可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其它校级领导不得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更不得在其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确有工作需要必须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领取薪酬。

    14.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

    15.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学生学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16.高校在校企规范化建设中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学校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和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进校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7.高校科技产业要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8.除高校资产公司外,高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高校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

    19.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不得冠用校名。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对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高校应抓紧组织清理并限期更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学校应通过工商部门促其迅速纠正。

    20.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房屋、土地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投入与退出机制

    21.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22.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程序转让持有的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退出机制。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履行审计、审批、评估、股权管理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有关劳动人事问题

    24.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并签订劳动合同。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5.高校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中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由企业及其本人做出双向选择,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正式与学校签订企业用人协议;回学校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按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校工作的稳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6.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区,努力在高校周围聚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业群。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7.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一般不超过50%的奖励。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29.高校科技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30.高校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1.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根据需要,高校可以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以向学校聘用人员。无论学校委派到企业的人员,还是企业在学校聘用的人员,均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人才、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原则,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学校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

    32.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新机制。

四、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3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我省有关政策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4.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35.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策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36.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与领导

    37.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

    38.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的校企改制领导小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制方案,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校企改制工作。

    39.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申核批准后,由学校和企业组织实施。

    40.各高校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改制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完成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对企业数量较少的高校,可以暂不组建资产公司,但要对现有企业进行清理,该关闭的关闭,该改制的改制并做好其它规范管理工作。

    41.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范围重点是科技企业,按照“所有经营性资产要划入资产公司”的要求,目前已登记为企业的高校后勤集团企业、出版社、设计院的资产应统一划入资产公司监管,可不改变管理体制,如有其它特殊情况,暂不宜划入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完整列出,说明理由,报教育厅核准。高校其它非科技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42.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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